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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流程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分享到: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对投诉监督机构、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信息报送和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投诉条件

第十条规定,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二、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二)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向谁投诉

第三条规定,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第四条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四、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第十一条规定,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明确的投诉要求。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五、需要多少时间

第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三十三条规定,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情况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附:2021年洛阳市农机质量投诉机构

2021年洛阳市农机质量投诉机构.xlsx

责任编辑:刘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