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禁烧〔2018〕07号
洛阳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嵩县田湖镇栾川县潭头镇焚烧秸秆情况的
处理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月4日15:28,市“蓝天卫士”监控平台发现栾川县潭头镇石门村发生麦茬焚烧情况;15:35发现嵩县田湖镇南洼村发生麦茬焚烧情况,市监控值班员分别通知两个县禁烧监控值班室派人前去灭火;15:37省禁烧办电话通报以上两个火点情况,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经查实,嵩县田湖镇南洼村焚烧麦茬面积约1亩,栾川县潭头镇石门村焚烧麦茬面积约为0.5亩。嵩县、栾川县发生麦茬着火,暴露了两个县的县、乡(镇)两级责任部门领导思想麻痹、管理失控、责任缺失等严重问题。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域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洛政通〔2017〕14号)精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嵩县、栾川县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由市财政分别扣减嵩县10万元、栾川县5万元财政资金;
三、责成嵩县和栾川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乡镇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将问责结果于6月8日前报市禁烧办。
各县(市、区)一定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查找禁烧工作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值班和巡查,看死盯牢、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火情。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