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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业局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登记证、标签”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的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登记证、标签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随机选派监督管理或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农业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农业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第四条  执法监管单位要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依法履行的执法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时间等内容),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来进行。确定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替补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洛阳农业信息网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先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子库中随机抽取,若不能达到执法检查法定人数,再从本部门或所辖县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  辖区内所有监督管理对象为随机抽查对象,同时建立名录库,抽查对象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洛阳农业信息网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其他行政权力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对象性质自行确定抽查频次(对抽查对象相对较少的,尽可能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要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执法部门及时予以处置。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有条件时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并保存(或上传),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从严从快处理和移交,对涉嫌违法需要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执法支队进行查处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125日

 

责任编辑:张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