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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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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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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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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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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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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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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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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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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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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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种子5000公斤以下、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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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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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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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种子5000公斤以上15000公斤以下、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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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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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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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种子15000公斤以上30000公斤以下、经营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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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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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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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种子30000公斤以上、经营假劣种子3000公斤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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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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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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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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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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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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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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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10亩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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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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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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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10亩以上50亩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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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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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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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50亩以上150亩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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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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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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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150亩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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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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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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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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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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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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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2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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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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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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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2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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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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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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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10000公斤以上30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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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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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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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30000公斤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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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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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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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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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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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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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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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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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1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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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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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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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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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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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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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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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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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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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1000公斤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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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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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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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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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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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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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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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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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5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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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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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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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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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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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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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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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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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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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50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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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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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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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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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内容缺失在两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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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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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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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缺失在两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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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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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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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种子无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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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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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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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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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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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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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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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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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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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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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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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种子来源、数量、去向等内容缺失两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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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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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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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种子来源、数量、去向等内容缺失两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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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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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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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作或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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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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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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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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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5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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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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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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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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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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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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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5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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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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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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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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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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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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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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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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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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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在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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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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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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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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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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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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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在500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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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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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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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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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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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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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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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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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植物检疫对象接种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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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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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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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性质特别恶劣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2)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逾期仍不补办,且性质特别恶劣的。(3)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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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产品尚未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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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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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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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千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性质特别恶劣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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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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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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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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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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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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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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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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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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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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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伪劣农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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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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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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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农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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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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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假农药,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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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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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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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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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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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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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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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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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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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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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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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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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登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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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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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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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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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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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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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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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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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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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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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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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性质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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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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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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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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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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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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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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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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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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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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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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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套购玉米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套购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种子价款总金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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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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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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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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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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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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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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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证据材料
(处罚事由、罚款依据、拟罚款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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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支队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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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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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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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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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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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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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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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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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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