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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分销换证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分享到:

洛阳市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在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具体地址可以向洛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科咨询。

电话:0379-63282086

责任编辑:刘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