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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8 来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分享到:

洛农(农药)罚〔2022〕1号

当事人: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811EGXB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1号302-2

当事人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20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诉说其在阿里巴巴批发网(www.1688.com)购买当事人销售的农药芸苔素内酯5公斤,该农药产品无任何标识,请求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

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到阿里巴巴批发网(www.1688.com)对当事人网上经营的芸苔素内酯、胺鲜酯、乙烯利、复硝酚钠和石硫合剂5种农药产品宣传网页进行了截图, 6月23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市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6月30日执法人员赴山西省泽州县对投诉人袁帅作询问笔录1份(3 页),提取了投诉人身份信息,对投诉人购买的农药产品和网上交易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芸苔素内酯)。7月1日,执法人员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函,协助调查当事人网上经营农药产品相关数据。9月2日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执法人员发送了当事人网上经营农药的电子数据。9月19日经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9月20日,执法人员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到当事人住所地现场查看,并取得其住所地自贸(河南)石化贸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经营人员未常在注册地办公。同日,执法人员根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逐条进行比对,当事人在二年追溯时效内,自2020年11月7日网上经营胺鲜酯起至2022年6月8日网上经营芸苔素内酯终,期间共网上经营芸苔素内酯、胺鲜酯、乙烯利、复硝酚钠和石硫合剂5种农药产品20笔,上述5种农药产品货值合计8773元(其中芸苔素内酯货值1500元)。9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通知其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其法定代表人拒不与执法人员见面,也不提供居住地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证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象形图; (十一)农业农村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为违法主体;

证据二: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阿里巴巴批发网(www.1688.com)对当事人网上经营的芸苔素内酯、胺鲜酯、乙烯利、复硝酚钠和石硫合剂5种农药产品宣传网页截图(5页)、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对投诉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以及其购买的农药产品和网上交易信息照片,证明当事人网上经营农药产品和其所经营的农药芸苔素内酯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四:根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制作的《河南旭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网上经营农药产品货值情况的说明(2页)》,证明当事人在二年追溯时效内经营的芸苔素内酯、胺鲜酯、乙烯利、复硝酚钠和石硫合剂5种农药产品货值合计8773元(其中芸苔素内酯货值1500元);

证据五:自贸(河南)石化贸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证明1份,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执法视频1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与执法人员见面,也不提供居住地址,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人员未在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办公、执法人员无法将相关执法文书进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洛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和9月27日通过河南法制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农药)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均是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一般,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中《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773元;

2.处4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48773元。

当事人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处5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6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认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2种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773元;

2.处4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4877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并持银行汇款凭证到洛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