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7年实施禁渔的通告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部分水域实施禁渔。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河南省境内黄河干流及水库等天然水域,2017年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二)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水库、淮河干流,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河南省境内黄河支流和淇河等天然水域,2017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内容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除外);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常年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四、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严重违反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告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监督电话:0371-65918735
特此通告。
2017年2月24日